掌握原公司全部经营信息后,自己创办了一家工贸公司,并利用在原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进行营利活动。日前,义乌市法院调解审结了这起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案。 胡某原系义乌市某饰品公司的生产管理员,曾与单位签订保密协议,明确了保密范围和泄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。2006年7月10日,胡某再次作出书面保证,保证在合同期内及期满后一年内不泄露和使用该公司的商业秘密。胡某担任了该饰品公司贸易经理后,掌握了该公司全部经营信息、客户名单、新开发产品图纸样等。2006年12月4日,胡某因故辞职后,自己创办了一个工贸公司,并利用在原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进行营利活动,给该公司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。 根据双方保密协议约定,每泄露原告公司图纸或图片一个,应赔偿2000元。今年1月8日,义乌市某饰品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胡某立即停止使用该公司商业秘密并判令其赔偿损失20万元。经法院调解,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:胡某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,并赔偿义乌市某饰品公司因商业秘密被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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